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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日 星期三
旺角騷亂案 官斥蓄意集體破壞社會安寧 九人暴動罪成 (港聞) 2018/05/03 頭條日報 Headline Daily - 頭條網 前年年初二旺角騷亂案,十一人被控暴動、刑毁及襲警等多項罪名,法官昨天頒佈近四百頁判詞,指閉路電視片段、電視片段及警方錄影均拍到各被告在現場出現,並蓄意做出集體破壞社會安寧等舉措,強調「貪玩」、「貪得意」非抗辯理由。除了兩名早前分別認罪及棄保潛逃的被告外,其餘否認控罪的九人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月二十三日判刑。 法官郭偉健昨午頒下判詞,指首被告莫嘉濤在山東街和約二百人一起與警方對峙時,曾經向警方防線掟磚頭雜物不少於十一次;在彌敦道北行線連同其他群眾圍着警車時,他亦向警車掟磚頭雜物五次,損壞警車,危害車內警員的人身安全。基於上述兩件事件,法官裁定首被告兩暴動罪名成立,一項刑事毁壞罪名成立。 法官亦肯定第三被告鍾志華當時向一名攝影師掟樽和兩次向警方防線及警員的方向掟了一塊磚頭,亦肯定第四被告何錦森夥同其他群眾集體向警員掟磚,故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掟磚掟雜物損壞警車 第七被告鄧敬宗曾辯稱沒有掟磚,只是撬起地上磚頭交予他人,惟郭官反駁他明知他人會用這些磚頭掟警察,故事實上與直接動手的人責任相同。 第八被告李卓軒則表示,磚頭由另一名男子交他,又自言當時只是將磚頭「拋」向警察防線,郭官指這只是掟磚力度的分別,同樣足以造成人身傷害,故認為李跟其他被告行為的性質相同。 郭官續指,部份被告辯稱案發時掟磚是「貪玩」、「貪得意」,但這些均不足以成為抗辯理由。他認為所有被告均蓄意及有意圖集體破壞社會安寧,共同目的是向案發時在場的警員使用暴力,並促使暴動進行及持續發生,故裁定九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並押後至今月二十三日判刑。 案中十一名被告分別為莫嘉濤、李倩怡、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吳挺愷。其中李倩怡早前已棄保潛逃台灣,吳挺愷則承認暴動罪,正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部份辯方律師指明白控罪嚴重、監禁無可避免,但數名被告犯案時未滿二十一歲,故冀法官先索取教導所報告,以為他們提供更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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